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(UDC534.836),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。
 
 
	
	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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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适用区域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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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 昼间(分贝)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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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夜间(分贝)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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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特殊住宅区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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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 45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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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 35 
			 | 
		
		
			| 
				 居民、文教区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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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 50 
			 | 
			
				  40 
			 | 
		
		
			| 
				 一类混合区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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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55 
			 | 
			
				 45 
			 | 
		
		
			| 
				 二类混合区、商业中心区 
			 | 
			
				 60 
			 | 
			
				 50 
			 | 
		
		
			| 
				 工业集中区 
			 | 
			
				 65 
			 | 
			
				 55 
			 | 
		
		
			| 
				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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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70 
			 | 
			
				 55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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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适用区域的划定:
  “特殊住宅区”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。
  “居民、文教区”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、机关区。
  “一类混合区”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。
  “二类混合区”是指工业、商业、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。
  “商业中心区”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。
  “工业集中区”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。
  “交通干线道路两侧”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。
  说明:该标准“适用区域”的地带范围,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。
  夜间频繁突发出现的噪声,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 分贝(如风机、排气噪声)。
  夜间偶然出现突发的噪声,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 分贝(如短促鸣笛声)。
  该标准昼间、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。